第二十九条规定:”按照有关文件管理规定,一些下发机关的层级较高、密级较高的文件由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清退,统一销毁。如对中央文件的清退程序和要求有明确规定。针对其他文件,如制发机关有清退要求,也应按要求进行清退,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。负有组织清退销毁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清退和销毁制度,定期进行文件清退和销毁。清退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及时、彻底,并严格履行手续。
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经过本机关、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,严禁个人私自销毁涉密文件资料。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履行清点、登记手续。
销毁工作应当在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单位进行,严禁涉密文件资料流入旧货市场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等场所。
分发、领取、使用、清退、销毁涉密文件资料的原始纪录,应长期保存备查,不得随涉密文件资料一同销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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